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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郭海燕律师 郭海燕律师,中共党员,自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现任领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担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委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与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新都区人民调解协会委员、四川省河北商会法律维权部专...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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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郭海燕律师

手机号码:13980779708

邮箱地址:290294910@qq.com

执业证号:1510120111156289

执业律所: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成都市新都区马超东路266号和信新城市中心15楼5号

成功案例

原告于xx与被告xx公司、潘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武侯民初字第169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6-08

案件审理经过:原告于xx与被告xx公司、潘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波,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要修建牧民定居点和村级活动室工程,被告xx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工程。2011年3月14日,2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德格县啊须和马尼区的牧民定居点及村级活动室劳务施工分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潘xx修建”。自2011年起,原告于xx在被告处从事木工、泥工及钢筋工作,现该工程已完工半年有余,被告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于xx的工资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x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2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于xx工资款3865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辩称:2010年5月xx公司在甘孜州德格县与德格县农委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牧民定居点和村级活动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劳务分包给潘xx。由潘xx组织人员施工,工资由潘xx负责给付。2011年潘x提供的支付清单证明已支付于xx182500元,工资款已经结清,2012年于xx并不在工地。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1月8日在德格县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民工工资时,在潘xx提供的尚欠工资款清单中没有于xx的名字。潘xx向于xx出具欠条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8日,这个时间被告xx公司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没有见过于xx,潘xx也在德格县,其欠条形成时间有异议。潘xx于2012年11月2日向德格县劳动局承诺通过劳动部门调解处理后,任何民工不能以任何理由找xx公司、劳动局、信访办、农办要民工工资。其后潘xx又给原告方出具欠条。在德格县的牧民定居点和村级活动室建设工程中,潘xx在项目部多领走了工程款200多万元,即使有欠款,也应当由潘xx负责给付。此外,原告方索要工资款应当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于xx对被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潘xx辩称:原告于xx所述属实,是潘xx聘请原告方来做活的,欠条是潘xx在成都时给于xx打的。因被告xx公司至今未和潘xx结算,致使潘xx不能支付原告方工资。潘xx同意原告方的意见,愿意和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方的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xx公司将自己承接工程的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潘xx,潘xx聘请原告于xx等众多工人为其工作。原告于xx为被告方工作后,未能得到全部工资,被告潘xx向其出具欠条,载明欠其工钱386500元未付,故被告潘xx应按欠条向原告于xx支付工资款。被告xx公司应对工程债务与被告潘xx承担连带责任。因潘xx出具欠条时并未载明给付时间,故利息的起算,应自原告于xx主张权利时起,即起诉时。

对于被告xx公司认为,原告方索要的是工资款,应走劳动争议程序,因本案是基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而产生的欠款,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公司还认为,出具欠条时于xx与潘xx不在同一地点,欠条形成时间虚假,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xx公司认为,即使有欠款也应由潘xx负责的主张,因双方并未结算,且xx公司承担了责任后可依据双方的协议向潘xx追偿,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xx3865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386500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二、被告xx公司对被告潘x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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