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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郭海燕律师 郭海燕律师,中共党员,自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现任领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担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委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与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新都区人民调解协会委员、四川省河北商会法律维权部专...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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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郭海燕律师

手机号码:13980779708

邮箱地址:290294910@qq.com

执业证号:1510120111156289

执业律所: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成都市新都区马超东路266号和信新城市中心15楼5号

刑事辩护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二)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三)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相关概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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